导语
“哥们义气”一旦越界,可能就成了违法的帮凶。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原本只是为朋友“出头讨说法”,却因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被检方起诉。虽然他并未动手打人,也中途离场,但因事先参与了策划,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幸运的是,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抓住案件细节,指出李某参与程度较轻、认罪态度良好,成功为其争取到从轻处罚。本案提醒我们:法律不仅看你做了什么,还看你参与了多少次、参与的程度,在中间的地位和作用;而一位专业律师的作用,正是在关键时刻帮助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边界,把控法理尺度,避免“误帮”变“共犯”。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6日晚,广州市增城区李某和几名同伙一起,为帮王某要回2015年被打的医疗费,把受害人梁某堂强行带上车。车上,王某一边开车一边要求梁某堂赔钱,因梁某堂借不到钱,同伙们把他拉下车打了一顿。李某后来下车没继续参与。当晚,王某看到梁某堂只筹到2000元,又和同伙们再次殴打他,拿走了梁某堂的手机和支付密码后,才把他放走。经鉴定,梁某堂身上多处有挫伤,属于轻微伤。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广西被抓获。
公诉人指控:2017年10月16日晚,李某为了帮朋友王某追讨旧伤的医疗费,和几人商量后,将被害人梁某堂强行带上车,一边开车一边向其索要赔偿。因梁某堂借不到钱,他们将其拉下车并进行了殴打,之后李某在途中离开。当天晚上10点左右,梁某堂只凑到2000元,又被王某等人再次殴打,并被拿走手机和密码,随后被放走。经鉴定,梁某堂多处受伤,属轻微伤。2018年10月,李某在广西被抓。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刑7至8个月。李某认罪,但称自己没参与打人。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用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同商量策划,一并对被害人梁某堂实施非法拘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应对同案人实施的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某中途先行离开,其参与程度应与其他同案人有所区别,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争议焦点
1、“中途离开”并不等于免责或中止,但影响行为人责任范围应该小与量刑幅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中途离开”的法律评价一直是刑事辩护和司法认定中的重要争议点,尤其涉及行为人责任范围与量刑幅度的判断。根据《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只有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在犯罪进行过程中主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从而免除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更为严格地把握这一界限,并不会因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提前退出就当然认定其中止或免责,关键还要看其在整体犯罪结构中的角色与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在案件后半段,即第二轮殴打发生前就已离开现场,但他此前已经参与了整个事件的策划,并亲自参与了最初阶段的非法拘禁和第一轮殴打,其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实质推动作用。从法律角度看,李某并非在犯罪意志发生动摇的前提下主动放弃违法行为或主动劝阻其他同伙放弃,而是在完成其参与阶段的行为后“阶段性退出”。这类“退出”并没有中断犯罪进程,也未起到阻止结果发生的效果,显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律要件,因此不能成为完全免责的理由。
不过,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共犯之间的刑责应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加以区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本案中,李某未参与最后阶段的暴力行为,某种程度上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参与行为不如其他同案人积极。对此,法院虽然否定了“中止”观点,但在量刑阶段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充分体现了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运用。
对于辩护人而言,这类“中途离开”情节正是可以重点辩护的突破口。律师可以通过强调行为人的退出时间、是否有明显的意志转变、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是否显著等,来争取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边缘角色,进而主张其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请求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当然,也需注意此类辩护策略的风险在于,一旦无法否定其对整体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贡献,则“离场”行为不会改变其基本的刑责地位,法院仍有可能依据共同犯罪规则要求其承担全部后果。
法官在处理此类情节时,通常会从行为人是否主动退出、是否有效阻止犯罪、是否实际削弱了危害结果等角度进行判断,做到既不扩大责任、也不轻纵犯罪。而辩护人在辩护中,则应合理运用这一点,在充分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争取有利的法律效果。
2、本案是属于“合法催讨”后的一时冲动?还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暴力索赔?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谈到,“讨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一个突出法律难题在于:其行为表面上往往与“讨说法”“要赔偿”挂钩,普通人容易误解,以为不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本质判断,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动机是否“合理”,而更注重行为的方式是否合法、手段是否暴力、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之前很多类似的案件发展为绑架、抢劫案的都有,也有一些一审定绑架罪,二审改判成非法拘禁罪,所以遇到法律问题,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帮朋友追讨医疗费”为由,商量后将被害人强行带上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过程中还实施了暴力殴打。虽然其索赔目标来源于早年的一次伤害纠纷,表面看是“旧账未清”,但其手段已经跨越了合法催讨的边界,不再是民间纠纷,而是带有明显胁迫与侵犯的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关键是区分两个层面:第一,“有理”不等于“有权”,非法拘禁不能被“合理动机”洗白。即便行为人认为索赔正当,也不能因此使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自由。主观动机的“合理”不能掩盖客观行为的“非法”。法院也不会因为“替朋友出头”就认定情节轻微,反而更要看是否存在蓄意、组织、暴力实施等加重情节。在本案中,行为人不仅事前有策划(“商量策划”)、事中有强行控制(将人“推上车”)、事后还继续殴打索要钱,整个过程链条完整、持续时间长,明显超出了“情绪激动”或“临时起意”的范畴,更接近于一种带有目的性和工具化的暴力索赔行为。第二,法律评价更看“手段”而非“目的”,应防止“道德包装”淡化法律责任。“讨债型”非法拘禁往往披着“正义维权”的外衣,而在法律中,这类行为往往正是最需要依法界定底线的。例如,有人主张“我们没打他,只是让他赔钱”,或者“他确实欠我们钱,我们只是让他解决问题”,这种“道德包装”在部分案件中被误导采信,从而导致处罚过轻或理解偏差。但刑法明确规定,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只要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权利,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策略要明确划清道德动机与法律责任的边界,并尽量将辩护重心放在行为人是否主动退出、是否积极悔罪、是否系从犯、是否赔偿等可以合法争取的量刑情节上。
“讨债型”非法拘禁与普通暴力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通常披着“讨说法”的外衣,但核心问题仍是是否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具备持续性与计划性。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态度越来越明确:绝不能因动机“看似正当”而轻易减责,更不能将民间纠纷的面纱当作免罪护盾。
律师在面对这类案件时,首先要把握住案件大方向,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既要谨慎处理舆论导向和法官心理,又必须牢牢把握案件中可减责的合法空间,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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