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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总队获悉,近日,泸州网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打掉一个以法务公司为幌子实施侵公犯罪的犯罪团伙,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扣押作案手机25部、电脑7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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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江苏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烂尾楼纠纷案: 购房者柏某、杨某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项目烂尾,无力继续偿还按揭贷款,最终被银行起诉要求清偿剩余贷款本息60余万元及律师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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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擅自搭建并经营虚拟期货交易平台牟利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行为,严重破坏了期货交易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科刑。存在被害人时,非法经营数额以受害人入金总额计算;不存在被害人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违法所得数额计算。由于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导致行为对象陷入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行为对象实际上亦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上仅具有逐利目的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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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受社会关注的高丙芳律师案,泰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本人辩解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获刑四年。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保持一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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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梅和陈宁曾是南京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一把手”,分别担任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二人在2003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土地获取、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具体行为如下:• “合办”公司收“利润”:2003年,两人帮房地产商陈某低价拿到100亩土地,随后以亲属名义与陈某“合办”多贺公司,声称开发该土地。但两人既没出钱也没参与管理。2004年,陈某将公司和土地转卖后,两人以“利润分配”名义各拿了480万元。• 多次收受大额贿赂:2004年,两人为某置业公司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先后4次各收该公司总经理50万元,合计200万元。潘玉梅还帮某发展公司减免项目费用,在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时,只支付了60万元,而实际房价(含税费)121万多元,差价款和税费61万多元由公司老板许某某支付。后来因检察机关调查,她才补还55万元。此外,两人还多次收受其他企业负责人的钱财,潘玉梅收受贿赂共计1190.2万余元,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2009年,南京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潘玉梅死缓、陈宁无期徒刑,两人上诉后被江苏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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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4条的立法逻辑表明,只要实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都可以视为司法工作人员。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时,具备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实质,基于职责决定主体性质的立法逻辑,此时监察工作人员具备准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属性,可以适用刑法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监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时,不仅要遵守《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还要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监察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构成刑法中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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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这一特殊群体,负有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享有的补偿安置利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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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嫌诈骗并已立案的情况,许多人心生疑虑:如果现在把钱还了,是否就能安然无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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