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是法律咨询,并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咨询服务公司确认其提供的是有偿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公司的行为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该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咨询服务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及《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咨询服务公司作为一家普通咨询公司,其经营范围是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已经妨碍了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3、《律师法》规定律师收费在工伤赔偿中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收费尚且需要严格限定,咨询服务公司服务合同却仍然按照获赔金额约定风险代理,该代理行为扰乱了现有的社会公共秩序。故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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