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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刘某诈骗罪减轻、从轻判决.
来源: 浏览次数:17 时间:2025-07-28

导语:

2017年,朱某甲成立广州某科技公司,暗中组建诈骗团队:通过雇佣模特拍摄照片,由推粉组冒充虚构身份添加男性微信,再由销售组假扮“茶农孙女”“画廊主理人”编造“闺蜜婚礼”“家族茶叶滞销”等情节,以低价酒、茶、画冒充高价商品行骗。公司分工严密——朱某甲掌控资金,朱某乙负责采购及拍摄,朱某丙管理发货及财务,向某甲统领8个销售小组,组员均接受话术培训。2018年5月该团伙被查获,诈骗金额达74.57万元,聊天记录中“外公手作茶”“支持创业”等话术成为关键证据。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刘某等8名主犯及幕后人员提起指控,揭穿伪装“白富美”的微信诈骗产业链。


案情回顾:

2017年上半年,同案人朱某甲(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州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朱某甲纠集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设立推粉组和销售组,并雇佣了同案人向某甲、向某乙、李某某等多名员工(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平台添加好友,使用虚假身份向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购买高价产品。朱某甲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于每天下班后将员工所收取的款项转至自已控制的账户。朱某乙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之一,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负责采购公司用于销售的商品及安排公司模特的拍摄工作等。朱某丙负责发货、业绩核算、工资报表等。向某甲负责管理销售组,其属下共有八个销售小组。向某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任公司推粉组的组员。李某某担任推粉组的组长。同案人李某某、何某、孔某某、江某某、朱某敏、向某乙、王某某、江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销售小组组长,负责销售和培训新入职员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汪某某及同案人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销售员。

本案被告人与同案人先雇请一名面容姣好的女子担任模特拍摄若干照片、视频,然后由推粉组的员工根据朱某甲提供的信息冒用该名女子的照片及虚构的身份通过手机向特定人群(男性)发送添加微信好友信息,添加成功后向其推送公司各销售组员工使用的微信号,其后,销售组的被告人亦均冒用该名女子的照片及虚构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陌生男子交友聊天,并陆续虚构自己“参加闺蜜婚礼”、“外公是老茶农”、“开画廊”等事实,谎称自己可以帮忙购买少数民族的酒、外公家有自家种的茶叶出售或自己有画作出售等等,并通过微信发布相应照片、视频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诱骗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身份、产品来源、价值等产生错误认识,最后借机将进货价较低的酒、茶、画等商品以较高价格向被害人销售,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

2018年5月10日,本案被告人刘某等八人及同案人朱某甲等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被骗总金额人民币745748.21元。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争议焦点辨析:

1、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法律规定诈骗50万以上就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是否存在法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事由?

被告人刘某系湖南省邵阳县人,通过老乡找到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卿律师安排团队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刘某是受雇佣参与作案,且销售业绩较少,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虽然排在第一位,但判刑与其他被告一样重,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家属事后特意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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