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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来源: 浏览次数:52 时间:2025-03-25

刑事诉讼|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时限的规定。

  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条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般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一般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从提请批准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10日,由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都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因而为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的批捕时间相一致,作了本条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延长了决定逮捕的时间,这一修改是根据落实司改任务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根据司改要求,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防止执法随意性、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带来了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时间偏紧的问题,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将原规定的决定时限由10日修改为14日;二是对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修改为13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本条明确规定“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这里“作出决定”的时间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对被拘留人进行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间和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作出决定的时间。对一般案件应当在规定的14日以内作出决定。考虑到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和决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部门的内部分工,所以法律并未规定这两个阶段的时间分界,可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规定来界定。考虑到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难以在14日以内对此类争议较大、重大复杂案件作出决定,所以,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这17天就是拘留的总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无论对于何种案件,拘留期限都不得超过这个总期限。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如果发现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这里“不需要逮捕的”是指经过审查认为被拘留人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种情况下对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对被拘留的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尚不能排除犯罪嫌疑,需要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的;(2)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

  实践中应当注意,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办案,在侦查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机制,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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