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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某涉嫌故意伤害判处缓刑
来源: 浏览次数:19 时间:2026-10-30

导语:

2017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河南南阳人,在广州市某村网吧门口路段,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倪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黄某持剪刀捅刺倪某胸部,致其重伤二级。

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提醒:动手伤人从来不是解决纠纷的办法,拳脚相向、持械捅刺,哪怕只是因债务口角一时冲动,只要造成伤害后果,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受害人是重伤很多都判了4-5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广州市某村网吧门口路段,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倪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黄某持剪刀捅刺倪某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倪某左侧血气胸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几经辗转找到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咨询案件的定性以及应对的法律方案。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建议家属全权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处理,首先会见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安抚犯罪嫌疑人情绪,同时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研判案件的走向,家属当即决定签署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卿律师团队安排丘律师主办,一方面做好取保候审的工作,另一方面准备案件的辩护意见。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案件继续侦查完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主办律师仔细审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后,指出本案存在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建议被告人黄某做好准备积极应诉。主办律师进一步解释,律师需要先到法院调取完整案卷,待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并与黄某多次深入沟通后,才能形成清晰的辩护策略。同时主办律师也与家属沟通,一旦这些从轻情节被法院采纳,最好的结果是缓刑。当然,卿律师也与家属沟通,赔了钱不是百分之百能判缓刑,卿律师也见过好几个家属拿一审判决来咨询,重伤判了4年,卿律师建议他们上诉,家属没有信心上诉,卿律师觉得好可惜,错失机会,当然,一审律师也没有经验,导致一审没有争取到缓刑。家属被卿律师团队的专业判断和坦诚态度说服,对判处缓刑更加有信心。卿律师团队迅速投入工作,细致研究全案证据材料,多次会见黄某了解案情细节,同时向家属提供了全面、详尽的法律分析与应对方案。律师团队经审慎研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在量刑上提出被告人黄某应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意见1:被害人具一定过错;

意见2: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案发仓促,其主观恶性较小;

意见3: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意见4: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意见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意见6: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

意见7:被告人黄某有母亲孩子需要赡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表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

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实际羁押服刑,判决一出即可获自由,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远小于实刑,卿律师经常说,判缓刑,少坐3年,哪怕一个打工的也可以每年赚10万,3年30万,还有自由,虽然卿律师不参与开庭,但会把握案件大方向,遇到难题会与经办律师一起解决,团队有人把关、指导。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往往需要律师在证据、量刑情节、社会调查报告等方面做大量工作,争取到缓刑确实是不错的结果。


案件点评: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律师对该案的点评意见如下:

1.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构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这是目前此类情节最直接的量刑依据。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是法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酌定情节。在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该情节甚至可能促成较大幅度的减刑或缓刑的适用,效果显著。

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或冲突的升级存在过错,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需满足三个要件: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如辱骂、殴打、挑衅、过错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即过错诱发或升级冲突,以及过错程度的相当性,通常轻微口角通常不构成过错。

在本案中,被害人倪某与被告人黄某之间存有债务纠纷,虽然不能认定被害人倪某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是其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该案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

双方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本案是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黄某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预谋犯罪与临时起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被告人并非蓄意加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犯罪动机等因素予以从宽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亦强调,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本案中还存在以下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第一, 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黄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二,黄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初犯、偶犯反映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是司法机关裁量从轻处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无前科劣迹、临时突发冲突作案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认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六条【量刑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第三条第七项【坦白从宽】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第三条第十一项【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注:为保护隐私,本文部分名字、时间、地址稍有变化。本文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卿爱国、实习律师张森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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