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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浏览次数:11 时间:2025-06-13

导语:

废品店里的"空调生意":2380元收购赃物,转手净赚6000+!结果悲剧了...

2019年8月的一个闷热午后,增城区废品店来了笔"大生意"——14台崭新未拆封的美的空调,外包装上的条形码都还锃亮,却被当成废品以2380元的总价贱卖。店主钟某摸着这些还带着出厂塑封的空调,心里跟明镜似的:"这价格低得离谱,肯定来路不正!"但面对每台不到市场价三分之一的白菜价,贪念最终战胜了理智。钟某爽快付钱,转头就以翻倍价格出手——13台以每台2800元转卖给老主顾陈某伟,剩下1台更是卖到3000元高价。短短一个多月,这笔"废品收购"就让他净赚6080元。直到10月15日警察找上门,这个自以为精明的生意人才如梦初醒:原来这些空调全是盗窃赃物!

更讽刺的是,这些被当成"废品"处理的空调,经鉴定每台正规批发价高达3800元。案发后,14台空调全部被追回发还失主,而钟某不仅要吐出全部违法所得,还将面临三年以下的坐牢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卿主任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仍有辩护余地,卿主任团队的专业与负责,让钟某放心地将案件委托给卿主任团队......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钟某在明知空调机来历不明的情况下,去到增城区废品店内,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人民币2380元,收购了刘某(另案起诉)盗窃所得的14台全新未拆封美的牌 KFR-50GW/DY-DA400(D2) 壁挂式空调机(经鉴定,每台空调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将其中13台赃物空调机以每台2800 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证人陈某伟,将剩余1台赃物空调机以3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证人甘某功, 一共从中获利人民币60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14台赃物空调机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钟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在增城区看守所对面看到有几家法律咨询公司,就找了一家便宜的咨询公司咨询,咨询公司也介绍一名律师给他会见,但他对律师的专业度不满意,又知道他们是咨询公司,法律咨询公司本身没有律师,都是临时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收了律师费,拿出一半又找律师,等于中介,被人卖猪仔,家属得知情况后又找到位于看守所对面我们中泽增城分所,认准律师事务所招牌,撤销原来法律咨询公司介绍的律师,从新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在20多天争取取保候审。

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全部被缴回,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钟某的犯罪 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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