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2年3月,潘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招兵买马,成立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表面经营网络技术,暗地里却通过代理某网络赌博平台接受赌客投注闷声发大财。
看似普通的科技公司经营仅维持一年便生变故——2023年3月,潘某某与合伙人分道扬镳后,竟在某某商贸广场某房暗度陈仓,重操旧业!其向广东某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购买赌博网站服务器代理资格,继续以某某娱乐网络赌博平台为据点接受投注,短短三月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这场“单飞创业”在2023年6月22日遭遇重挫,公安人员突袭现场将潘某某抓获。庭审交锋中,公诉机关直指要害:指控潘某某开设赌场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应当判处5---10年有期徒刑!潘某某在法庭上听到公诉人的指控,吓得腿软发抖。
如今法庭之上,昔日“创业团队”各奔东西,关键争议浮出水面:主办律师在开庭前考虑,单干三个月的网络赌博代理,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潘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后者均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广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代理的某网络赌博平台接受赌客投注并获利。2022年3月至6月,潘某某与上述人员拆伙后在某某商贸广场某房继续从事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活动,其向广东某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购买了赌博网站服务器代理资格,代理某某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接受赌客投注并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
2022年6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抓获潘某某。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潘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团队开会讨论争议焦点辨析:
辩护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认为该案的几个焦点问题,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潘某某是否参与代理某网络赌博平台接受投注并获利?
经查,证人刘某某及罗某某均指认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代理该网络赌博平台;证人刘某某并证实潘某某占32.5%股份,其本人占15%股份并有分红;被告人潘某某亦对参与该宗事实供述在案,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代理“某网络赌博平台”接受投注并获利。
至于具体获利金额,证人刘某某虽证实其本人占15%股份分了约10万元分红,但被告人庭审时供称其仅获利两千至三千元,由于当前证据证实被告人在该宗事实中已提前拆伙,公安机关亦未能获取某网络赌博平台数据,故证人刘某某关于分得10万元的证言为孤证,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法院应该采信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认定该宗获利两千元。
2、被告人在参与代理某网络赌博平台事实中是否应被认定为从犯?
因有证人刘某某及罗某某均指认被告人潘某某为老板并持有股份,证人刘某某并证实被告人仅负责后台数据跟日常账目支出,检察院认为显然并非起次要作用,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
3、潘某某代理“某某娱乐城”赌博平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首先,根据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显示,被告人所供述用于赌博平台赌资充值的微信号自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22日收支情况为-3113.55元,其中转入潘某某个人微信号PXB39288945共23600元,与其供述获利约2-3万元供述基本一致;公安机关提取的游戏截图显示的营收数据与后台调取的数据亦不能互相印证。故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某某娱乐城”赌博平台获利超过3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法院酌予认定其获利2万元。其次,认为赌资数额未达30万元以上及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实际参赌人数达120人以上的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代理赌博平台未达情节严重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得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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