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番禺区王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浏览次数:43 时间:2024-01-08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刑不诉 [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XX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XX县XX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 2023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 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凤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王某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 年8月21日0时 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在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店铺门口与被害人孙某因琐事口角,后被害人孙某男友即被害人赖某浩 (另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弟弟即同案王某玉先后到场,双方继续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王某、王某玉与被害人赖某浩、一黑衣男子互打,致XX店铺、附近理发店物品损毁及劝架的被害人孙某受伤。期间,同案王某玉先后持U 型锁、酒瓶打伤被害人孙某、赖某浩。双方停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浩、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不起诉人王某、王某玉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王某玉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赖某浩、孙某及XX店铺、理发店店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件点评:

本案于当事人而言,可谓一波三折。最后之所以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除了律师的不懈努力,也多亏当事人及其家属最终做了明确的抉择。

初始,当事人两次拒绝聘请律师的,刑拘30天之前有两位律师会见,其都明确拒绝委托。并带话想让家属自行去找被害人谈赔偿谅解,但是被害人一直拒绝与家属沟通,家属多次沟通赔偿谅解以失败告终,结果就是公安不同意取保,决定呈捕。

得到呈捕消息,家属及当事人才惊慌失措,意识到事情可能比想象中复杂。于是在审查逮捕还有三、四天出结果之前,匆忙找到其老乡,广东省湖南邵东商会会长、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要求委托争取不捕。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安排得力律师曾律师着手与被害人沟通赔偿谅解的工作,曾律师办事雷厉风行,被害人与家属三番五次沟通失败的情况下,曾律师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十几个来回的沟通,最后成功说服被害人签署赔偿谅解材料,顺利与检察官沟通不捕法律意见,最终检察官同意律师意见,当事人如愿获得取保候审(同案人则被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及时与检察官沟通不起诉法律意见。直到上周,检察官已经通知当事人去签认罪认罚具结,准备作出起诉决定量刑1年但是在律师一再坚持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官决定再与其他检察官充分讨论之后,待本周再做最后决定。

最终,不负所望,昨日当事人终于迎来不起诉决定,心中的一块大石终于可以放下,可以过个安心快乐年,也避免留下犯罪记录影响祖孙三代的不利后果特别是他一个小孩马上要考公务员,如果他被判刑,小孩肯定受影响,在这之前我们也看到很多同样的案例都判了刑,很少不起诉的,可以说律师功劳非常大,律师的专业、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影响力、说服检察官的能力非常重要

当然,检察官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当事人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饮酒适度,克己复礼,避免重蹈覆辙!



广 

139-2233-1600  

1www.qinaiguo.com

2www.zhongzels.com

广6561603-16065线B150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139-2233-6248    

广18--20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139-2233-0179

广2广广所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