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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刑事报案、控告、举报的概念和区别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1 时间:2024-10-09 2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解读

1. 报案是指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或者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报案具有以下特征:1.已经发生了违法犯罪的事实;2.对提出主体没有作明确限制,任何自然人、单位均可提起,包括被害人。如果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提起,须是该行为人在向专门机关报案时暂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否则可能是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3.须向专门机关揭露或者报告。 

2. 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具有以下特征:1.举报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与所举报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人;2.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了解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也知晓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3.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不希望被举报人知晓自己。 

3.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控告的特征有:1.控告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代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控告主体对于犯罪事实和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否则不能算作控告。3.控告主体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处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4. 揭发(检举)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归案以后,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揭发(检举)的特征是:1.揭发(检举)的对象特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人员不属检举揭发的对象。2.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行为应早于司法机关查获前。刑法建立检举揭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法的效率原则,以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效率。如果揭发(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已被国家专门机关掌握,检举揭发便丧失了其刑罚上的功能作用,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分子立功的依据。3.揭发(检举)行为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查证属实,或有效查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活动。4.揭检举发行为的成立,可以揭发(检举)正在预谋实施的犯罪、正在发生的犯罪、已经发生的犯罪,也可以揭发(检举)特定的人员和行为(如:同案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等)。

5.报案、举报、控告、揭发(检举)的区别

(一)控告与举报的区别:

(1) 两种方式提出的主体不同。控告人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举报人可以是除被害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者单位。

(2) 两种方式的目的不同。控告主体是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向国家专门机关控告,举报一般是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公义心向国家专门机关提出举报。

(3) 提出主体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基于第“1”点主体的不同,显然控告人和所控告的犯罪事实较之举报人所举报的犯罪事实联系更为紧密,举报人无论是对犯罪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了解都更为间接。

(4) 提出主体对相关犯罪事实的了解程度不同。由于控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身就是受害人(或明确知晓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人),其人身、财产权益直接遭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案情相较于举报人而言更加了解。

(5) 二者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不同。根据刑诉法一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控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犯罪,举报更多地是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6) 提出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由于控告人往往是被害人,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举报人只能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7) 提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由于控告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其控告犯罪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非常高;举报人只是出于正义感、公义心,其本身的合法权益可能并未受到直接侵害,并且可能惧怕遭受打击报复,举报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 

(二)举报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受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受害人。①提出主体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如我们在大街上看到违法犯罪活动而拨打报警电话,很多报案人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情,对于案件细节和整体情况了解不多。②基于“①”中主体对案件不同的了解程度,一般而言,举报人知道犯罪嫌疑人,报案人不知道。③提出主体对于案件办理进展的关注度不同。由于报案人很可能只是偶然知晓了案件,报案人的自身不会牵涉其中,一般不会太关注案件的后需办理;而举报人的动机就是出于正义、和公义,因而一般会关注案件的进展。 2.报案人为受害人,举报与报案之间的区别类似于举报与控告之间的区别。

 (三)控告与报案的区别

根据报案人是否是被害人分为两种情况: 1.报案人并非被害人。①主体不同。控告人即被害人,报案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单位(此处不包括被害人)。②目的不同。控告人提出控告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此处报案人一般是偶然发现犯罪事实,报案人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报案并非为自身权益。③二者主体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不同。基于“①”中主体的不同,控告人自身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④二者主体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同。基于“③”中的与犯罪事实关联程度不同,控告人与犯罪事实联系紧密,对案件事实了解更多;报案人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对案件事实了解较少。⑤二者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同。控告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其控告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高;报案人由于自身并未牵涉案件当中,本着“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原则,报案人对应的主动性、积极性较低。⑥二者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控告人往往就是被害人,在诉讼中属于诉讼当事人;报案人只是知情人、证人、案件线索、材料提供人,在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2.报案人是被害人。控告与报案的区别在于是否知悉犯罪嫌疑人。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主任

 主任照片.

湖南省邵东人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

广东省湖南邵东市商会会长

广东省湖南邵阳市商会副会长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2001年4月至2004年2月在湖南省执业,2004年4月开始在广州市执业,执业二十多年来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历经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精湛的执业水准、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广州、肇庆、深圳、中山、东莞、佛山、清远、韶关、惠州、湛江、茂名、云浮、汕头等地具有广泛、良好的社会资源,并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为几十位香港、台湾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多年来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执业二十多年来,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二、业务专长

1.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改判。

2.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上诉减刑。(广州市各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不服广东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4.为公务人员、公司、企业老总、高管提供专项法律咨询,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
5.为涉案人员和在逃人员提供咨询,协助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6.帮助、指导受害人、受害公司、企业收集证据,协助、帮助刑事立案、刑事控告、为企业保驾护航。

三、卿爱国主任亲办成功案例

近年来卿爱国主任律师亲自办理或带领律师团队办理了一大批在国内或省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曾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案例多、数十件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改判为死缓的成功案例。如:

1.担任公安部督办的广东佛山市涉黑案主犯李某的辩护人,李某被指控犯6个罪,最终法院判3个罪,从轻判有期徒刑三年。

2.2006年担任深圳王某诈骗三千多万元,一审判有期徒刑十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判决王某无罪。

3.2006年担任台湾同胞陈某安涉嫌电信诈骗三百多万,被广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受委托后一个月成功取保候审。

4.担任广州市某镇党委书记贪污、受贿一百多万判缓刑。

5.2013年担任天河区沙东村村书记杨某受贿案的律师。

6.2013年担任阳江市江城区村支书记陈某受贿、行贿、贪污一案的辩护人;
7.2012年担任白云区王某行贿城管中队长100万的辩护律师。
8.2013年担任肇庆市亿万富豪吴某涉嫌涉黑、开设赌场、赌博一案的律师,成功不起诉,关押7个月无罪释放,而同案人被判有期徒刑3-6年。
9.2010年办理广东省内最大的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大块金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诈骗7.8亿元,卿律师担任赵总的一审辩护人,检察院指控赵总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2013年办理天河区公安分局抓获的陆丰市蔡某涌涉嫌贩卖毒品2.8公斤,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上诉改判为八年。
11.2013年担任花都区周某运输、贩卖毒品冰毒6公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2.2009年办理越秀区李文金制造毒品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其同案人曹某判死刑。
13.香港居民梁某犯走私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接受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14.2007年办理河南籍吕校忠故意杀人案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接受委托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改判为死缓。
15.2007年办理佛山市王某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16.2009年办理湖南籍李某东犯抢劫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17.2008办理番禺区周某红犯绑架罪由有期徒刑十四年上诉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成功减刑十年。
18.2011办理番禺区殷大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担任茂名市林某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上诉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14年。
20.担任白云区赵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律师,一审判3年,二审改判一年半。
21.2015年担任广州市某区区委领导受贿案的辩护人。
22.2015年担任广州某处长涉嫌受贿的律师。
23.2016年担任韶关市某局副局长受贿案的辩护律师。
24.2016年花都区电信诈骗案200万一审减轻处罚,一审判4年。25.2021年白云区文某涉嫌走私8公斤冰毒一审判无罪。
26.2021年东莞蔡某故意伤害案上诉由无期徒刑改判到有期徒刑10年。
27.2021年海珠区福建藉谭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11年,上诉改变罪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改判有期徒刑4年。
28.2021年白云区谢某涉嫌走私冰毒10公斤,一审成功判无罪,获国家赔偿39万元。
29.2022年深圳市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审判11年,罚500万,上诉成功减到3年;罚金减少450万。
30.2022年黄埔区郭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最高院死刑复核改判无期。
31.2023年白云区李某走私案,一审判5年,二审成功减刑改判3年。
32.2023年白云区胡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6年,二审成功辩护改判3年。
33.2023年南沙区谭某一审涉嫌走私判6年,上诉改判3年。
34.2024年5月哈尔滨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10年2个月,上诉减刑7年。
   众多取保候审、缓刑、刑事上诉改判案例或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而在法定刑期下减轻处罚的案例不一一列举,其中2006年深圳市王某诈骗案由十年改判为无罪、2017年白云区王某军一审判十一年半,上诉改判无罪。番禺区周某洪绑架案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两经典案例已被选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中国刑事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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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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