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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戴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缓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8 时间:2024-01-05 10:48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0111刑初X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X,男,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XX县。因本案于2023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3]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X及辩护人邱纪洪、被害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 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戴X在本市白云区XX街XX号对出路段,酒后与李X发生口角,后持啤酒瓶、瓷砖等工具与李X互殴,致李X腹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李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悔罪,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李X先挑起事端,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戴X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戴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经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戴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戴X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请求本院结合以上情节以及戴X的家庭情况、参考类案判例,对戴X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了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和转账记录被害人李X当庭陈述案发当日双方均有饮酒,发生争吵时其先动手推了一下被告人戴X,戴X才还手打其,并表示其已谅解戴X,请求本院对戴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11日15
时许,被告人戴X在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号对出路段,酒后与被害人李X发生争吵并互殴,期间戴X鼻部受伤,双方被在场群众劝阻未果,戴X持啤酒瓶、瓷砖等工具继续与李X互殴,致李X腹部、腰部等部位受伤。后戴X短暂离开后返回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鉴定,李X符合外伤致腹膜后血肿,经过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戴X鼻部肿胀、皮下出血范围较大,
可能伤及鼻骨,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戴X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X共人民币6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戴X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证人谢某宜、邓某的证言;被害人李X的陈述,被告人戴X的供述;伤情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害人对于双方肢体冲突的引发和互殴的持续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案发后戴X明知他人报警而返回现场等待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戴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破损瓷砖三块,予以没收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办案历程】
侦查阶段
该案家属已经委托了律师,当事人在被逮捕前,觉得案件简单没有委托律师,家属自己与被害人洽谈赔偿谅解,自行拟写了相关法律性文件,但是条款不完备,意思不明确,语言有歧义。被害人以签谅解书时以为是轻伤而鉴定意见出来后是重伤为由反悔,双方的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被逮捕后,家属委托了其他律师介入,由于案件没有进展,故通过网上联系上卿爱国主任律师,本来想打电话咨询,卿律师建议他家属,这么重要的事情还是花点时间过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更好,如果你自己都不想花时间,那么律师也觉得你不重视,也是简单给你讲一下,最终耽误你自己的事情,家属认为卿律师说得有道理,于是预约与卿律师见面咨询,卿律师将案件的大方向和思路讲了后,案件要正确的结果就很明确了,团队指派邱律师办理该案。邱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团队也开会讨论,要求公安重新鉴定,想争取轻伤的结果,最后经重新鉴定还是重伤。本律师判断我方当事人也可能构成轻伤,但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鉴定意见是轻微伤,因此,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及抓捕对方的申请,给对方压力逼迫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经过全面阅卷并与当事人核实相关证据,此外也向多个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咨询,本律师断定当事人构成轻伤的可能性很大,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多次要求重新鉴定,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知道有人报警就返回原地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检察院办案人员还是认定当事人不是自首,也不认可被害人有过错,仅认可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
审判阶段
开庭前律师指导、协助当事人家属与被害人多轮协商,达成了最终的赔偿和谅解。此次本律师亲自拟定相关法律性文件,双方的矛盾妥善化解,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害人亲自到庭说明情况,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作为当事人戴某某的辩护律师,鉴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了辩护权,本律师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要点摘录如下:
1.被害人先挑起事端,有一定的过错。
2.戴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5.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戴某某家庭困难,需有抚养两个小孩,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需要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7.在庭审中,针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不全面、不完整,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案发当时现场完整的视频,以证实被害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当庭亦认可,这与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8.本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法院的多份类案判例(含本律师代理的案件)及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和转帐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戴某某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并悔罪。
【案件结果】
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中根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害人对于双方肢体冲突的引发和互殴的持续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返回现场等待处理,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戴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1、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缴获的作案工具破损瓷砖三块,予以没收(由某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执行)。2023年12月宣判,当事人当天被释放。
法院审理期间,公安机关最终决定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而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鉴定,当事人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那么对方也要赔我方当事人的钱。
【结语】
当事人家属起初以为案件很简单,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自行拟写法律性文件,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不了解细节,也不懂法,不知道案件何时何处存在漏洞、陷井,也不请律师,耽误请律师的时间。委托本律师后,应用专业知识、经验,取得理想的效果。本律师建议所有法律问题都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果该案如果没请律师或请的律师不专业,有可能判3--4年,没有缓刑,大方向不对案件结果可能不同,该案能有这个效果已经非常好了。“术业有专攻”,自古以来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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