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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17 时间:2022-12-18 12:07
与女主播谈恋爱打赏30余万元,分手后钱还能要回来吗?
一、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在国外生活的原告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还在烟台上大学的被告女主播孙某,并逐渐对其产生好感,期间两人一直通过微信联络感情。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对孙某的好感愈加深厚,并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希望能和孙某成为男女朋友。2020年9月至10月,双方开始在微信聊天中互称“老婆”“老公”,确认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李某先后在孙某的直播间打赏30余万元,微信转账、购买礼物8万余元。2020年12月,两人分手。李某遂通过电话要求被告孙某返还钱款共计25万元,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后李某又以挽留被告为由,将返还钱款的金额提高至40万元,孙某拒绝,且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李某主张其为孙某打赏和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恋情终止,孙某有义务退还所有赠与款项,故将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认为——
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及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自己与被告孙某确实存在恋爱关系,甚至已达到谈婚论嫁阶段。
给被告孙某大额打赏、微信转账、购买礼物的行为,都是应她要求,基于两人能够长期共同生活最终走向婚姻关系的目的。现在与被告孙某分手了,对方就应当返还钱款。
被告孙某认为——
双方只是网恋,从未在现实中见过面,感情未达到结婚的程度,对于原告向自己赠与的任何钱款和礼物,自己均未表示是以结婚为前提,而只是二人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对于直播间的打赏,是自己通过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收入,并非赠与,更不应返还。
两人感情破裂后,原告通过电话要求返还钱款25万元,是在原告威胁性的语言逼迫下才同意的,双方还在协商,并未确定最终的和解方案。
三、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
因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
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用户打赏的钱能追回来吗?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同时还规定,赠予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可撤销赠予等等。
用户完成“打赏”,一般来说赠予合同即履行完毕,只要不发生法定撤销的情形,主播可以拒绝返还财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巨额“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来的。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追回:
1、未成年人、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巨额打赏主播”,原则上可以追回。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用公款打赏主播,赏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应予追缴。
3、如果成年人有配偶,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自己对巨额打赏完全不知情,该行为侵犯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尤其是在打赏者打赏巨额财产后,与主播存在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时,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此类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主播接受这种打赏的,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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