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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避免当事人的坑-从律师被当事人杀害案谈起?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66 时间:2021-09-14 10:51
2012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死者所在的律所发布的案情汇报,嫌疑人是因对自己民事案件中自己房产被被法院强制拍卖不满,于是就持枪把律师给枪杀了。
薛律师是九零后,2018年8月领到执业律师证,美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
无独有偶,在2021年8月14日,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一名50岁的执业女律师董萃被自己的案件委托人杀害!
董律师代理了一起标的只有五千元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金某一直着急要判决结果,最后金某认为案件判决过慢,就迁怒于董律师,于是把董律师杀害了。
一个律师通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甚至还要读完研究生或博士,再到律师事务所实习,通过实习考核,还要经过5-8年的不断学习,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在此过程中,还承担着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风险与压力。小到被当事人投诉,大到引起民事、经济的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对这种遇到极端的当事人杀害律师的事情,律师是防不胜防,那么,律师在接案时,对哪些当事人案件可以不接,避开当事人的坑,以避免自身的风险呢?
一、打官司不想花钱,诉讼风险全部由律师来承担。
有的案件,本身证据不足。当事人委托律师,承诺打赢后给律师高额的提成比例,自己连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想由律师来掏腰包。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这种心态还情由有可原,律师在时间与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也应该为这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也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当事人,自己并不差钱,询问了好多律师,明知诉讼存在的巨大风险,想把案件风险全部转嫁到律师头上。对这样的当事人,律师要特别当心。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善于伪装,说自己怎么怎么冤枉,案件又很简单,只是没有钱打官司,然后给律师画一个大的馅饼,设个套让律师朝里面钻。对此,律师应擦亮眼睛,果断地说不。
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事并不少见,当事人言之确确,提供的证据对其也十分有利。但律师如果仔细审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如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就要考虑双方的关系,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贷,是否是将高额利息也写到了借条之中。有时候,虽然有资金往来凭证,但当事人将高额利益通过银行转帐打到对方帐户上,随即又抽回。还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为了夫妻离婚时多分财产份额,或者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律师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当事人的圈套。还有的当事人,偷盖对方单位的印章,伪造担保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然后提起恶意诉讼。还有的当事人,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离婚诉讼,虽然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请律师,但律师一定不要给当事人出这样的馊主意。
三、无委托律师诚意,骗取免费法律咨询。
这类当事人,在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师接待过程中,不停地向律师询问具体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骤。特别在熟人介绍的情况下,律师又不好意思拒绝。但是咨询之后,他(她)会说回去考虑考虑,或者再与家人商量商量。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当事人听取律师的解答后,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个律师,说我这案子很简单,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费,让其他律师去代理。须知,总有吃不饱的律师,愿意低价承接案件。所以,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在没有接受委托之前,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出尽主意,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尊重。笔者不提倡给这类当事人出损招,让其走弯路。但也没有必要过于仁慈,为其出尽主意。
四、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
这类当事人并不鲜见。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有的当事人,自己明明有抚养小孩条件,对方不具有很好的抚养条件。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响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烦。还有的公司老板,明明有钱支付货款,或者职工工资,但就是千方百计地赖帐。对这类做事没有底线的当事人,律师不要客气,律师费按规定当收多少收多少,绝不含糊。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应特别注意不要把当事人提供的假证提供到法庭,即使当事人没有告诉律师这是假证,做人总得有点良心。
五、高高在上,自以为是,不信任律师或指挥律师工作的。
这类当事人,认为自己购买了律师的法律服务,他(她)就是律师的主人,他(她)让律师做什么,律师就得做什么。笔者认为,对当事人负责,是律师的天职。但律师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当事人奴仆的地位。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律师要学会果断拒绝。律师既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也要学会如果拒绝当事人频繁的骚扰。律师应该矜持,孔子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律师自己也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汇报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这句话一出口,律师的地位就矮了半截。如果律师跟老板说:“我跟您反馈一下案件的进展情况,”则效果完全不同。与前者相比,虽然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更是一种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六、长期上访且偏执的当事人,对律师充满戒备心理的。
有的当事人长期上访,性格比较偏执,对任何人都充满了戒备心理,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在害他(她),有幻想迫害综合症,而且情绪化很严重,稍有不合他(她)意的情况,就认为有人故意针对他(她),情绪十分激动,一不小心就会走向极端,很容易将怒火撒向律师。
七、要求律师走关系的,需要满足自己的特定目的。
这一类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家属,在委托的时候反复询问律师是否跟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关系,能否帮自己托关系、走后门,帮助“捞人”,如果满足的家属的要求,律师有可能就变成行贿,还不到要求,家属转手一个举报,律师有可能就变成了诈骗。
当然,这些印象也不是绝对的,人性也是复杂的,所以有时接与不接,看接触的感觉。遇到完全不对路的当事人,要及时止损,否则后患无穷。
笔者认为,律师和当事人应该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当事人应该毫无保留地告诉律师真实信息,不要误导律师,造成判断偏差。当事人要尊重律师的工作习惯和规则,不要非得律师时刻以你的案件为中心,肆意干扰。当事人切忌自以为是,不能因为支付了律师费,就对律师颐指气使,也不能仅以结果成败衡量律师的服务质量。律师也要尊重当事人并理解当事人的心情,一旦接案就尽心尽力,全力以赴,无法保证结果,但过程要敬业。律师只有专注于自己的专业,以自己的专业度去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和好感,这才是王者之道!
来源:股海翱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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