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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的方式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浏览次数:64 时间:2021-08-31 10:55
一、刑事诉讼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参加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案件有法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案件的请求。
申请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诉代、辩护人向有关办案人员所在机关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申请。
指令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公检法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相关人员退出案件的诉讼活动。
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符合回避情节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其本身就是有一定的倾向性,法律并不要求他们需要公证,因此也不需要回避。
二、刑事诉讼的时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
2、侦查;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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